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北京长**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伟业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称: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伟业装饰公司以三万六千元的价格签订了全包装修合同,承诺完工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可到期后工程迟迟未能完工。2014年3月8日停暖前,因暖气漏水家里地板全泡了,也影响到楼下业主,墙面起泡发黄。2014年3月31日,北京工商**长阳工商所受理了装修质量问题的投诉材料。2014年4月4日因当事人拒绝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导致调解终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施工改造暖气漏水而产生的维修费、误工费及经济损失等共计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伟业装饰公司辩称:因为原告自己换锁进去住了一年多,我们合同有约定,她擅自入住等于默认我们质量,而且我们合同没有经过验收,所以说这项合同我们的工程还没有结束,私自入住后果应该由甲方自己负责任,这是合同约定。对于暖气漏水是今年的3月8号,她知道我们公司的地方但没有通知我们公司的任何人。原告现在还欠我公司4400元装修费没有给,我们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原告何*与被告伟业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原告将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翠林漫步3号楼1单元802室装修施工任务承包给被告,并约定了工程日期、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12月1日进行了施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原告于2013年3月底入住,2014年3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改造地下暖气地埋管接口漏水,造成主卧室、客厅的部分地板及墙面受损。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协议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伟业装饰公司与原告何*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因被告为原告改造的地下暖气地埋管接口漏水,造成原告受损,依据双方约定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但考虑到原告确有损失发生,本院依据本案的案情予以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赔偿款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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