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之委托代理人李*、被**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检测费、审价费由原审法院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6,488元,退回上诉人沈*。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