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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之委托代理人李*、被**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检测费、审价费由原审法院重审时予以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6,488元,退回上诉人沈*。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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