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志国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农工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志国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弥志国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弥**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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