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与被执行人晋艳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晋艳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晋艳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调解书。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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