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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5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具备资质,由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营业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分支机构香港A上海代表处签订的《上海中银大厦3508室办公用房复原工程合约》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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