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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华诉被告章*、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华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陆**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章*、陆**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华诉称,2011年10月二被告委托原告装修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木桥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2012年房屋装修竣工后,被告表示因资金周转不灵无力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装修款欠条一张,明确拖欠原告装修款人民币208,600元(以下币种同)。2014年1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装修款208,600元;2、以本金208,6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章*、陆**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二被告委托原告装修章*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木桥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2014年1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到(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上海铭**有限公司乔**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陆佰元整。欠到人:陆**、章*。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1月15日,陆**出具还款协议,内容为:“现因高木桥路XXX弄XXX号(中环别墅245号)业主陆**、章*欠上海铭**有限公司装修款208,600元,经双方协商制订偿还协议如下:1、业主陆**、章*无条件偿还该款项;2、业主答应在卖此别墅时第一批款偿还该款项;3、偿还该款后,上海铭**有限公司撤离此住所,如未偿还时,居住权归属上海铭**有限公司所有”。因二被告至今未支付装修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案外人上海铭某室内**限公司明确表示二被告所欠的装修款208,600元所有权利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追偿。

以上事实,有欠到(条)、还款协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二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08,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到(条)、还款协议为据,事实清楚,本院依法确认。二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装修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装修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章*、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乔**装修款208,600元;

二、被告章*、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金208,6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乔**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624元由被告章*、陆**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章*、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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