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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海市**限公司诉被告邵景立商标侵权纠份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商标侵权纠份。

原告是“peipeile”字母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1998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在第28类商品上取得“peipeile”字母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玩具等,有效期限为1998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2001年8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peipeile”字母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绘画便笺簿等,有效期限为2001年8月14日至2011年8月13日。

原告诉称

2002年8月开始,被告使用“peipeile”的域名对外宣传本公司的产品。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注销www.peipeile.com域名;2、www.peipeile.com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3、在《佛山日报》公开道歉;4、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律师费用5千元、公证费用536.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景立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注销讼争的www.peipeile.com域名;

二、被告邵景立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三、被告邵景立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赔偿原告南海市**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1元,保全费1298元,合计5919元,由被告邵**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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