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邓**申请执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42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山西**民法院委托执行邓**申请执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山西**民法院(2009)永*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800元,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赵**逾期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全在银行、车管、房管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反映,赵*全外出多年,在本村除1间瓦房外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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