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宋**申请执行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宋**申请执行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同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劳务款人民币92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逾期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在银行、车管、房管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反映,陈**长期外出,在本村除1间瓦房外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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