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兴麒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李*在兴文县某乡政府的误工补助357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兴麒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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