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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申请解散公司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周**所要求解散公司云南耀**限公司系由云南**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故一审裁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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