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杨**、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行踪不定,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侯**已履行6000元亦订立了还款计划。又查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5822.9元,受理费2335元,执行费1487元。已执行6000元,未执行10364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00474号案件。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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