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崔**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崔**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执行标的为3650元及其他费用和利息等。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12000元。经核算,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本金3650元、交通费846元、诉讼费90元、公告费600元利息3762.04元,合计8948.04元,该款已发还申请人。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