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延力与被执行人张**、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力与被执行人张**、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力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延力称,法院出具的(2014)莲执恢字第00067-2号执行裁定书措辞不当、程序违法。首先,署名的合议庭成员除了李*,其他两人完全不认识,也对不上号。偏偏其案件的承办执行员李*因病一直都没上班,从客观角度看,李*不可能参加合议,但文书末尾署名的执行长是李*。其次,裁决书中法律用词十分不严谨,拒绝的理由也和庭长李*在此前谈话告知的理由不同。裁决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有个人财产,但交通事故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受害人与肇事者压根没有过交集,法律也没赋予受害人调查另一个公民财产情况的权利,除非用违法渠道,难道我们的法律精神是让受害人用违法的手段维护合法利益吗?综上,申请人不服裁定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067-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15年5月26日,我院出具(2014)莲执恢字字第000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延力追加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该裁定书合议庭署名为:执行长李*、执行员王**、执行员赵*。法院出具裁定书期间,执行长李*因病休假,未能来院参加合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申请人延力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定书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2014)莲执恢字第00067-2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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