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郭**、郭**、郭**其他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以她已向本院另案提起继承诉讼为由,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力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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