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盛**有限公司与西安**师学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陕**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师学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陕**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师学院因货款纠纷于2014年11月5日经西安市**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2015年1月20日前申请人西安数字科技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864.3元和利息2000元(2015年1月20日前西安**师学院支付货款不计利息,逾期则支付利息2000元)。

双方就本次货款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当事人各持一份、西安市**调解委员会持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