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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诉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任**于2014年12月4日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称其并无原告述称的合同文本,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莲湖区,而合同履行地(供货地点)在被告营业场所,故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书》中载明,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以友好方式解决,当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则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条属于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甲方即西安市**冻品商行,故被告任**主张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任**称其并无该合同文本,因任**并无证据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任**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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