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一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贾**支付申请执行人袁**运费12165元、承担诉讼费52元、执行费83.30元,合计12300.30元。被执行人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失去联系。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找到。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土地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请求公安机关对贾**协查并协助执行拘留。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一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