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于文*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文*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欠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67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执行人员于2015年3月24日在被执行人于文刚户籍登记住所留置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同日,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1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嘉峪关市已无银行存款、无固定收入、无登记土地使用权、无登记房产。本案应执行案款,仍有借款4850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嘉**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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