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应国与李自强、张**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应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张**支付申请执行人闫应国劳务费2550元,要求被执行人李**支付申请执行人闫应国劳务费1920元,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其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到庭,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土地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请求公安机关协查并协助执行拘留。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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