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盐执字第53号乔**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6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75元,共计65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一辆u0026ldquo;时代牌u0026rdquo;大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车辆不足以抵偿债务。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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