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韩**、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韩**与申请人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29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毕**车辆维修费4200元,由韩**一方承担70%即3540元;申请人韩**车辆维修费16295元,由毕**一方承担30%即6288.5元;

二、韩**本次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3882.2元,按照国家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由毕**购买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毕**承担30%即1164.66元,毕**共计赔偿给韩**医疗费等11164.66元,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韩**与申请人毕**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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