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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有限公司与庚新(**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庚*(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开发了崭新印通系列软件(以下简称崭新印通),依法享有著作权。2006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与照排机相连的电脑中非法安装了上述软件,用于商业使用。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请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支付合理费用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3年11月26日,国**权局向原告颁发软著登字第01726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3SR12171,软件名称为“崭新印通系列软件V4.30(简称:崭新印通)”,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1998年12月25日。在原告与案外人上海**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上海**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4月2日,崭新**限公司(以下简称崭新公司)与原告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崭新公司将崭新印通系列产品(包括报业印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上述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该软件的署名权按法律规定处理。2005年4月25日,崭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原为崭新印通系列产品(包括报业印通)软件的著作权人,基于其与原告2003年4月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崭新印通系列(包括该系列所有版本)的软件著作权已归原告所有,崭新公司不再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2005)沪高**(知)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2006年1月19日,原告代理人杜*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被告处,任选办公室内的电脑进行操作,并当场拍照。照片显示该电脑中安装有“PostRIPImposition4.0”软件,系统信息显示“IDu003d0x0”。2006年4月26日,上海**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审理中,本院使用原告的软件和加密锁,安装软件后,系统信息显示“IDu003d0x6701C”。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03年3月25日,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原告销售了一套POSTRIP软件,售价为6万元。原告还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系包括本案公证在内的三项公证费合计)。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民事判决书》、光盘、加**、《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并有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受让了崭新公司对崭新印通系列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后,享有该系列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受保护。现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实被告擅自在办公电脑中安装并商业使用了盗版软件。《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被告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因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以其正版软件销售价格6万元计算经济损失的赔偿,并无不当;原告的证据显示其共为三项公证支付公证费3,000元,在本案中主张其中一项公证的费用1,000元,亦属合理,本院均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庚*(上海)**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二、被告上海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庚*(上海)**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

三、原告庚*(上海)**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上海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由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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