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弓**限公司诉被告胡**、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弓**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计人民币437.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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