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宇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展宇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展宇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0元,由上诉人上海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