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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与无锡**磁控器厂(以下简称中南厂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南厂诉被告科**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厂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厂诉称:**南厂自成立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成功建立起产品的制造标准和良好的产品商誉,科**司作为同业竞争者,自2004年10月成立起,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大量剽窃和抄袭**南厂的产品样本内容。科**司的这种行为侵害**南厂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挤占**南厂努力开创的市场与客户。请求判令科**司销毁全部侵权产品样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南厂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南厂支出的律师费3100元、调查费用2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厂涉及本案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南厂产品样本;2、科**司产品样本;3、科**司核准开业通知书;4、科**司验资报告;5、科**司的网页页面打印件;6、查档费、复印费、律师费及制作样本费用的发票;7、**南厂的网页页面打印件;8、无锡市**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及样本光盘。

被告辩称

被告科**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就本案事实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南厂为生产液位计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朱**,主要从事各种液位的测量、控制和传感器及配套仪表的开发及生产。为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营销,中南厂于2003年10月至11月间委托美卡公司制作了广告样本,广告样本中的图片及文字资料均由中南厂提供。此外,中南厂还制作了企业网页进行对外宣传。科**司于2004年10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也为生产液位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潘**。科**司制作的广告样本及企业网页中部分文字内容及安装结构图与中南厂广告样本的相关内容相同。

中南厂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100元,工商档案查询费用215元,复印费9.5元。

上述事实,由中南厂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8予以佐证,科**司亦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科**司未经**南厂许可,在其广告样本使用**南厂广告样本中的部分文字作品及图形作品,侵害了**南厂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至于**南厂主张的技术要求表格等内容,由于只涉及产品技术规格参数等,而且科**司的技术要求表格的内容及设计也与**南厂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南厂关于上述产品样本内容的指控侵权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本案涉及侵权的内容只是科**司产品样本全部内容的一部分,**南厂要求销毁科**司产品样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南厂的实际损失及科**司获利的具体数额不能确定,本院依法根据科**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南厂主张的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涉及侵权内容在整个产品样本中的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南厂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档案查询费为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本院依法将上述开支中的合理部分计入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科**司应当立即停止对中南厂著作权的侵害。

二、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南厂书面赔礼道歉(内容必须经本院审核确定),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报刊刊登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科**司负担。

三、科**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南厂经济损失10000元。

四、**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二项合计2410元,由**南厂负担800元,科**司负担1610元(该款已由**南厂预交,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南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2210元(收款人: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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