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与上海市龙**烈士纪念馆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鲍**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上海**士陵园与被上诉人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士陵园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人民币7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已减半)由上海**陵园负担;

三、就本案摄影作品“春到烈士陵园”所涉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