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三菱电器厂诉被告奇**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三菱电器厂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其他诉讼费242元,合计847元,由三**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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