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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司与无锡**电器厂(以下简称三**器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菱电器厂诉被告奇**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三菱电器厂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其他诉讼费242元,合计847元,由三**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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