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司诉被告红磨坊剧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新**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新**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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