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五**伟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五冶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其他诉讼费590元,由五**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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