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程木业公司与被告山**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前程木业公司以“已与山**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前程木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前程木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山**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为2690元,其他诉讼费1076元,合计3766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