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英**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英**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