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义乌市唛**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义乌市唛**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义乌市唛**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义乌市唛**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义乌市唛**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义乌市唛**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黄**与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许**与许**、毛美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权协会与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