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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被告北京铁**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代理公司)与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简称人民搜索公司)、被告北**责任公司(简称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人民搜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三面向代理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对文字作品《战地情歌》享有著作财产权,该作品共计字数为9千字。人民搜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域名为jike.com的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铁**公司为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提供帮助。人民搜索公司和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民搜索公司和铁**公司:1、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2、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被告辩称

被告人民搜索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和网页快照的网络服务。我公司不知道所链接的作品是侵权作品,并且已经删除了涉案的网页快照。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答辩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我公司对该作品没有编辑和修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我公司具有完善的著作权人侵权举报措施,并在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作品;公证取证的侵权内容是在域名为jike.com的网站上,并非我公司网站。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刘**与三面向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将《仙凡劫》(又名《佛道禁果》)在内的9本书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至本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三面向代理公司所有。2007年3月,北京银**限公司出版了名为《三面向作品集》的电子出版物,该出版物封面显示三面向代理公司版权所有;浏览该出版物,显示刘**(笔名墨阳子)著包括《仙凡劫》(又名《佛道禁果》)在内的9部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归三面向代理公司所有;《佛道禁果》第十八章为《战地情歌》,共计约9000字。2007年11月19日,四川**家协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刘**的笔名是“墨阳子”,《佛道禁果》(即《仙凡劫》)在内的图书系刘**著。

域名为jike.com的人民搜索网由人**公司经营。域名为junshishu.com的军事书网由铁**公司经营。2013年1月28日、29日,在人民搜索网搜索栏处输入“第十八章战地情歌”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名称为“第十八章战地情歌-仙凡劫-仙凡劫书名在线阅读-慕**-铁血读书”的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下方有“即刻快照”的按钮;点击该搜索结果的名称,可以进入军事书网的相应页面,页面显示:“出错了,您刚才请求的页面没有找到”;点击该搜索结果下方的“即刻快照”按钮,可以进入人民搜索网的相应页面,在该页面可以查看与三面向代理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字数约为9000字,显示的作品来源为铁血读书。为此,北京**证处出具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

军事书网上曾存在过涉案作品,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铁**公司发送删除通知后,铁**公司删除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事先抓取了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内容,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并以网页快照的形式全文提供给用户查看,故在军事书网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人民搜索公司的网页快照仍可以全文显示涉案作品。

另查一,铁血科技公司为证明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提交了从其网络后台提取的网友上传的相关信息、军事书网发布的作品能够显示作者名称的网页打印件以及军事书网可以实现网友注册及上传作品的网页打印件,三面向代理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

另查二,人民搜索公司现已经停止提供“即刻快照”服务。

以上事实有《版权转让合同》、《三面向作品集》、证明、(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三面向作品集》、四川**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佛道禁果》第十八章《战地情歌》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代理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上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三面向代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铁**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至其网站的答辩,本院认为,首先,网友信息系铁**公司在其网络后台提取,三面向代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网页打印件均未显示与涉案作品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三面向代理公司公证取证的内容中未体现网友上传信息,综上,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不足以认定涉案作品由网友上传。

人民搜索公司事先将涉案作品抓取并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使得用户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并实质性代替了用户对军事书网的访问,构成了对三面向代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铁**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本院认为,铁**公司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利用网页快照的抓取技术获得并再次传播了涉案作品,铁**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并无意思联络,且各自单独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铁**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两公司应对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责任。

鉴于铁**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人民搜索公司亦已经停止了提供快照服务,故用户现已无法在军事书网及人民搜索网获得涉案作品,因此,对于三面向代理公司要求铁**公司及人民搜索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三面向代理公司依据其取得著作财产权向铁**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三面向代理公司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内容的作品性质、独创性程度、国家规定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支付标准,人民搜索公司及铁**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二、被告北京铁**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被告北京铁**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北**责任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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