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吉**责任公司、北京宏**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赵*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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