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等与吉林出**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宋**与被告吉**责任公司、北京宏**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宋**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宋**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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