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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恒**有限公司(简称恒量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上品祥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上品祥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恒量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公司,在写字楼租赁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我公司于2004年建立了域名为beijing-office.com的网站,网站名称为“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我公司对该网站的网页设计享有著作权。我公司每年投入广告费对该网站进行推广,该网站每月的浏览量约3万人次。上品祥和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企业提供网站策划、网站设计、网站建设等全方位服务的公司。2010年3月,上品祥和公司将其域名为bj-offices.com的网站投入使用,并将我公司上述网站网页内容完全复制到其网站上,包括我公司的企业名称、网站名称、ICP备案号、电话号码等,但具体楼盘信息残缺。上品祥和公司之所以复制我公司的网页内容,一方面是为了在出售该网址时增加含金量,一方面是将我公司的网页作为其设计作品向客户推荐,并通过链接广告获得收益。上品祥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我公司网站网页享有的著作权,致使相关公众将其网站误认为是我公司的网站,降低了我公司的商誉,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要求上品祥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网页,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公证费9350元。

被告辩称

上品祥和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对恒**司所称的其对所主张网站具有所有权的问题有异议;恒**司所诉我公司侵权的网页是我公司的员工进行内容测试时制作的,未经我公司允许,在发现后即直接关闭了网站;我公司虽存在过失,但未给恒**司造成任何损失。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恒**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恒量公司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等业务的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域名为beijing-office.com的“北京**售中心”网站的审核通过时间为2010年2月20日,主办单位为恒量公司。该网站首页最上方自左往右依次有带有“BEIJING-OFFICE.COM北京**售中心”字样的标识、“商务地产选址顾问”、“400-810-2366”。往下有网站导航条,自左往右依此为“首页”、“地铁沿线”、“热点楼盘”、“写字楼”、“整租整售”、“商住公寓”、“业主房源”、“商铺”、“项目代理”、“企业选址”、“行业动态”。再往下有几个版块儿,自上往下分别为“房源·搜索”、“热点楼盘”、“写字楼·地铁沿线”、“写字楼·按区域”、“写字楼·按商圈”、“独栋楼盘”、“房产要闻”。在每个版块儿下都有一些楼盘的图片、楼盘名称等。在上述版块儿下方有“友情链接”,其中列举了包括商业地产招商等在内的链接。网页最下方显示有网站名称“北京**售中心”、“服务热线:400-810-2366”,“版权所有c2000-2007北京**售中心网-北京恒**有限公司”、“京ICP证041518号”、“电子公告服务(审批)[2007]字第128号”等。上述“热点楼盘”、“写字楼·地铁沿线”、“写字楼·按区域”、“写字楼·按商圈”、“独栋楼盘”、“房产要闻”等版块儿内楼盘信息均能打开,打开后进入载有相应楼盘信息的网站二级页面,在每个二级页面上也都有网站首页最上方的带有“BEIJING-OFFICE.COM北京**售中心”字样的标识、“商务地产选址顾问”、“400-810-2366”,往下是首页的导航条,再往下是首页“房源·搜索”的搜索版块儿,再往下是具体的楼盘信息,包括有楼盘图片、楼盘基本信息、楼盘项目简介、周边配套、入住企业、最新房源等。这些信息右侧则是以地图表现的该楼盘的具体位置。地图下方有“周边房源”,其中有一些楼盘信息。

域名为bj-offices.com的网站是上品祥和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该网站的审核通过时间为2011年8月4日。该网站的首页及二级页面最上方除了将恒量公司“北京**售中心”网站首页及二级页面最上方的“商务地产选址顾问”、“400-810-2366”换成了广告以及二级页面楼盘信息左侧的地图有的没有显示外,首页及二级页面的其他内容与恒量公司“北京**售中心”网站首页及二级页面其他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在网页下方也显示有“北京**售中心”、“服务热线:400-810-2366”,“版权所有c2000-2007北京**售中心网-北京恒**有限公司”、“京ICP证041518号”、“电子公告服务(审批)[2007]字第128号”等。

恒**司将其上述“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站网页及上品祥和公司的上述网站网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为此支出了公证费8300元。

上述事实,有ICP备案查询信息、(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94号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4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北京**售中心”网站首页及二级页面在网页结构上由导航条、相应的版块儿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和顺序组合而成,在网页内容上由相应的楼盘文字信息、图片、地图等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体现了网页设计者的独创性劳动,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恒量公司,且在网页上也标注有“版权所有c2000-2007北京**售中心网-北京恒**有限公司”,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恒量公司对该网站的网页享有著作权。

上品祥和公司除了将恒**司网站首页及二级页面上的“商务地产选址顾问”、“400-810-2366”换成了广告以及删除了恒**司二级页面楼盘信息左侧的地图外,几乎将恒**司网站首页及二级页面全部复制到了其网站上,甚至在网页下方也显示有“北京**售中心”、“服务热线:400-810-2366”,“版权所有c2000-2007北京**售中心网-北京恒**有限公司”、“京ICP证041518号”、“电子公告服务(审批)[2007]字第128号”等,严重侵犯了恒**司对其网站网页享有的著作权,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恒量公司索赔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恒量公司涉案网页的独创性程度、上品祥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恒量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bj-offices.com的网站上删除涉案侵权网页;

二、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恒**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八千三百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4元,由原告北京恒**有限公司负担189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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