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爱丽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爱丽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爱丽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爱丽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爱丽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爱丽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