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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爱丽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周*海诉爱丽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周*海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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