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上海聚**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聚**限公司(简称聚**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投视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中投视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步步惊心》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1月,我公司发现中**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视讯中国网(网址为www.cnlive.com)上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了前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中**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作品《步步惊心》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投视讯公司答辩称: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2012年5月16日,我公司与聚**公司的关联公司天津聚**限公司(简称天**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天**公司作为聚**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影视投融资及版权合作业务的运营,天**公司许可我公司在授权平台及客户端上向用户传播视听作品,其中即包括涉案作品《步步惊心》;我公司为宣传推广双方合作业务或根据运营商要求,可免费使用部分授权作品;我公司负责在运营平台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通、中国电信平台上的《视讯中国》手机电视、娱乐垂直栏目及自主平台www.cnlive.com、《视讯中国》客户端等)对合作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定期在自主平台www.cnlive.com上履行了宣传推广涉案电视剧的义务,并无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并且,我公司在接到聚**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后,为避免产生分歧与争议,已经暂停推广涉案电视剧,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聚**公司著作权的行为。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了电视剧《步步惊心》的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是上海唐**限公司(简称唐**公司)。上述电视剧中署名的摄制及发行单位亦为唐**公司。

2011年7月20日,湖**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内容如下:电视剧《步步惊心》系唐**公司摄制、出品,著作权归唐**公司所有;该台仅拥有该剧的卫星播映权、独家电视版权(播映权和发行权)、音像独家版权与署名权,并不享有网络版权,湖南卫视官方网站金鹰网享有该剧与其他网络同步播出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除外。

2011年,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步步惊心》的独家网络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电视播映权、网络直播轮播权等及其使用权、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予浙江东**有限公司(简称东**公司),授权期限自地面电视台首播日起第十天开始计,延续至第五年届满,权利使用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同年,东**公司向聚**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步步惊心》的独家网络版权授予聚**公司;权利使用的内容为网络版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网络版权的授权期限为自卫星电视台首播日起开始计,延续至第五年届满为止;权利使用的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视讯中国网(网址为www.cnlive.com)系中投视讯公司经营的网站。2012年5月16日,中投视讯公司(甲方)与聚**公司的关联公司天**公司(乙方)就在手机视频业务领域结成合作伙伴关系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1、授权作品。甲乙双方从乙方原始所有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权利的影视作品片库中共同选择确定具体授权作品,具体授权作品及具体作品的授权期限由乙方另行出具授权书确定。2、授权范围、地区。2.1所授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2.2权利性质:非独家使用权、不可转授权。2.3授权范围:仅限于移动梦网(wap.monternet.com)手机视频《视讯中国》品牌包、移动娱乐垂直频道(wap.cmvideo.com)、移动V+精品包、联通3Gwap门户(wap.tv.wo.com.cn)手机电视《视讯中国》专区及垂直频道、联通3GNET门户(www.itv.wo.com.cn)手机电视《视讯中国》专区、电信平台天翼视讯(v.vnet.mobi)垂直综艺频道、品牌包视讯中国手机娱乐、品牌包中国快讯、电信《全能看》业务及覆盖Iphone、Gphone、Lephone等智能手机以及itouch、ipad等手持终端设备的《视讯中国》手机电视客户端;前述授权范围均需表明甲方的LOGO或甲方其他明确标识,甲方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甲方使用方式仅限于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在前述许可平台上进行在线互动性点播、直播播放。3、授权区域。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即授权网站及无线平台关于授权节目的观看,仅能覆盖中国境内。4、使用方式。甲方对授权作品在授权范围的使用方式仅限于收费模式,甲方不得就授权作品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意指在本协议第六条的收益分配及结算方式下,乙方无法通过用户观看授权作品的行为直接获得收入的增加,但甲方为宣传推广双方合作业务或根据运营商要求,可免费使用部分授权作品除外。

第二条、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合作期限内,被授权人安排具体节目的上线下线时间不得超越授权人对该节目享有权利的期间。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承诺在合法资质管理下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传播业务;甲方负责在其运营平台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通、中国电信平台上的《视讯中国》手机电视、娱乐垂直栏目及自主平台www.cnlive.com、《视讯中国》客户端等)对合作业务进行宣传推广;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首页推荐、定期开展专题营销等;甲方不得以推广的方式变相超范围使用授权作品。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视频内容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乙方承诺其提供的视频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六条、收益标准与支付方式。1、收益的确认。甲乙双方确认就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双方按甲方从各分发渠道实际获得的收入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甲、乙方各50%;合约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承诺在乙方持续提供每个月更新100小时左右内容的情况下,每月向乙方提供保底收入不低于2.5万元,1年总保底收入不低于30万元;实际超出部分每月按分成比例结算,不足部分甲方于当月结算时补足。2、结算方式。甲方应从本合同执行第二个自然月起,每个月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底费用2.5万元;甲方在收到运营商结算款项的十日内向乙方提供结算月的收入统计报表,按报表金额超过2.5万元部分进行结算。此外,双方还就甲方在中国移动手机电视、中国**电视和中**信手机电视上具体的资费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中还显示有如下内容:聚**公司是网络电视的领军企业,乙方作为聚**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影视投融资及版权合作业务的运营。

2012年5月24日,天**公司基于上述《合作协议书》向中投视讯公司出具了电视剧《步步惊心》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上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权利、权利性质、授权区域、使用方式和授权期限与《合作协议书》中的授权内容均相同。

2013年1月7日,使用电脑登录视讯中国网,该网站首页上方显示有“E娱乐”、“潮体育”、“新影视”等频道分类。在“新影视”频道内点击“热播剧场”,在所进入栏目内可以找到电视剧《步步惊心》,选择点击该剧集中第1、31、35、29、23、17、11、05集,均可正常在线免费播放完整剧集内容,播放画面右侧还显示有该电视剧的专辑列表。上海**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3)沪东证经字第281号公证书。

2013年3月16日,聚**公司的代理律师孙**代表聚**公司向中投视讯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聚**公司系电视剧《步步惊心》等十五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人,中投视讯公司运营的www.cnlive.com网站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前述作品的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聚**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诉讼中,中投视讯公司表示其在视讯中国网上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系依据与天**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进行的宣传推广。聚力传媒公司对于天**公司有权代表其与中投视讯公司签订涉案《合作协议书》不持异议,但表示中投视讯公司的涉案使用方式超出了授权范围,具体表现为:在视讯中国网上在线免费播放涉案电视剧的完整剧集,超出了宣传推广的范围。

另查一,中投视讯公司表示该公司在接到聚**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后,为避免产生分歧与争议,已经暂停以涉案方式使用涉案电视剧。聚**公司对此未予确认,但认可聚**公司在诉讼中已经停止涉案使用行为。

另查二,聚力传媒公司表示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并就此提交了一张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发行许可证、版权声明、授权书、光盘、《合作协议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81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署名信息,可以认定唐**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根据唐**公司出具给东**公司的授权书以及东**公司向聚**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聚**公司合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本案中,聚**公司认为中**公司在其经营的视讯中国网上免费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公司则认为其有权依据与聚**公司的关联公司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上述方式使用涉案电视剧。由于聚**公司认可上述《合作协议书》系天**公司代表其与中**公司签订。因此,判断中**公司是否侵犯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在于确定中**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涉案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授权范围。

《合作协议书》是中**公司和天**公司为在手机视频业务领域结成合作伙伴所签订的合同。虽然上述合同及天**公司就涉案电视剧出具的授权书均显示天**公司授予中**公司的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同时通过对授权范围、授权区域和使用方式的界定对权利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从授权范围上,中**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使用限于智能手机及IPAD等手持终端的《视讯中国》手机电视客户端,并不包括中**公司经营的视讯中国网;从使用方式上,中**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使用限于收费模式,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费使用。因此,中**公司在其经营的视讯中国网上提供涉案电视剧完整剧集的免费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超出了涉案《合作协议书》的授权范围,侵犯了聚力传媒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中**公司提出其以上述方式使用涉案电视剧系依据《合作协议书》进行推广宣传的辩称,本院认为,虽然《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中**公司负责在其运营平台上对合作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其为宣传推广双方合作业务或根据运营商要求可免费使用部分作品,并同时约定: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首页推荐、定期开展专题营销等,中**公司不得以推广的方式变相超范围使用授权作品。从上述合同条款的表述上看,该合同并未对宣传推广的范围、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天**公司虽然允许中**公司在宣传推广中使用部分作品,但此种使用仅以宣传推广为前提,且不得变相超范围使用授权作品。而中**公司对于涉案电视剧的使用系在其网站的“新影视”频道内免费提供涉案电视剧完整剧集的在线播放服务,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看出仅是为宣传推广双方合作业务。因此,对于中**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聚**公司要求中**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但鉴于中**公司已经停止了涉案使用行为,聚**公司要求中**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故本院对此不再进行处理。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现有事实无法确定聚**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中**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将结合参照涉案《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许可费标准,根据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时间、知名度、影响力和中**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聚**公司所主张诉讼开支的举证情况、必要性、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聚**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聚**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海聚**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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