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方风行**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风行传媒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简称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风行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丁**,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廉文胜及委托代理人刘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方**公司起诉称:《美丽俏佳人》、《今夜女人帮》是我公司投入巨大资金和大量人力、物力制作的两档知名电视节目,其中《打场减肥持久战》、《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明星级的保养秘笈》是《美丽俏佳人》中的五期节目,《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是《今夜女人帮》中的两期节目。我公司还创作设计了“美丽俏佳人”艺术字,该艺术字于2006年首次发表,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海圣康**司在宣传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具体侵权表现如下:1.在其域名为meelady.com的官网(简称官网)上以及域名为hsktsp.tmall.com的天猫商城网店(简称天猫商城网店)上多处使用了“美丽俏佳人”艺术字;2.将《打场减肥持久战》中的视频片段上传到了其新**客中,将《打场减肥持久战》、《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中的视频片段上传到了其优酷空间中;3.将《打场减肥持久战》中的五张视频截图、《明星级的保养秘笈》中的一张视频截图上传到了其官网及天猫商城网店上,将《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中各一张视频截图上传到了其天猫商城网店上。现我公司起诉要求海圣康**司从其官网、天猫商城网店、新**客、优酷空间上删除上述侵权内容,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0.3万元。

被告辩称

海**公司答辩称:东方**公司对其主张的艺术字、电视节目及截图不享有著作权。涉案天猫商城网店、新**客、优酷空间上的涉案内容不是我公司上传的,该新**客、优酷空间也不是我公司注册的。我公司不同意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东方**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美丽俏佳人”艺术字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东方**公司对其于2006年10月8日创作完成,并于2006年11月4日在海南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美丽俏佳人》,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东方**公司曾与海南海视**责任公司(简称海南**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美丽俏佳人》是由东方**公司进行创意、策划和制作的电视节目,该节目在海南**公司频道旅游卫视中播出,每期节目总时长不少于45分钟(含广告)。协议期内本节目的版权双方共同拥有,东方**公司须保证本节目在旅游卫视独家首播并不得在除旅游卫视之外的其他国内卫视频道播出。双方合作期限为36个月,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或于其他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日止。诉讼中,东方**公司提供了《美丽俏佳人》电视节目中的如下五期节目光盘:《打场减肥持久战》、《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明星级的保养秘笈》,并称上述节目分别于2010年8月3日、2010年2月18日、2010年4月19日、2010年4月14日、2012年3月7日在旅游卫视播出。其中《打场减肥持久战》、《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三期节目中显示有旅游卫视的台标,《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明星级的保养秘笈》两期节目中未显示旅游卫视的台标。对此,东方**公司解释为前三期节目为旅游卫视播出时的监播带,后两期节目为其制作完成后的原版带。在《打场减肥持久战》、《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四期节目的结尾署名有“东方风行**有限公司”、“旅游卫视”。对于该“东方风行**有限公司”的署名,东方**公司解释为制作节目时书写错误,应该为“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并称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无“东方风行**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在《明星级的保养秘笈》结尾署名有“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

东方**公司曾与北京仁和志通**限公司签订(简**和志**司)《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决定在陕**台卫视频道开通时尚生活类栏目《今夜女人帮》节目,播出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的23:10—23:30。合作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总期数为261期,每期节目20分钟。东方**公司享有节目知识产权,保证播出内容合法并负相应法律责任。2012年1月5日,陕西省**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说明》,授**和志**司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陕西卫视《今夜女人帮》节目的独家冠名及节目中一分钟广告,同时按陕**电视台要求提供该节目成片。诉讼中,东方**公司提供了《今夜女人帮》电视节目中的《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两期节目光盘,并称该两期节目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2011年10月19日在陕**电视台播出。该两期节目结尾署名为“陕**电视台”、“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

域名为meelady.com的网站为海**公司经营的销售美容、保健等产品的官方网站。海**公司还在天猫商城网站上开办了域名为hsktsp.tmall.com的网店,用于销售美容、保健等产品。在该网店的页面上显示该网店为“海圣康泰食品专营店”。海**公司在其官网以及天猫商城网店中使用了东方风行传媒公司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的“美丽俏佳人”艺术字。另外,海**公司分别在其官网及天猫商城网店上使用了《打场减肥持久战》节目中的五张视频截图及《明星级的保养秘笈》节目中的一张视频截图,在其天猫商城网店上使用了《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节目中各一张视频截图。2012年11月19日、12月24日,东方风**有限公司和李*申请公证处对上述天猫商城网店、海**公司官网上的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在新浪博客上有一名为“纤体小肽的博客”的博客。该博客“个人资料”中显示为“北漂一族”。在博客中显示有海**公司的企业标识及对该企业标识的详细介绍。另外,在该博客中显示的公司地址、健康咨询电话、公司网址与海**公司官网上显示的相关内容一致,且显示有海**公司天猫商城网店的网址。在该博客中有一段上述《打场减肥持久战》中的视频,时长约1分17秒,并显示有旅游卫视的台标。在优酷网上有一个名为“海圣康泰食品专营店@taobao”的视频空间。在该视频空间中有如下视频内容:两段内容一致的《打场减肥持久战》中的视频,时长均约1分18秒;一段时长约3分06秒的《打场减肥持久战》中的视频;四段内容一致的《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中的视频,时长均约57秒;一段时长约3分18秒的《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中的视频;一段时长约4分58秒的《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中的视频。2012年11月19日,东方**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新浪博客、优酷空间中的视频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东方**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万元。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节目光盘、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东方**公司持有《美丽俏佳人》艺术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海**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东方**公司对《美丽俏佳人》艺术字享有著作权。

《美丽俏佳人》电视节目中的《打场减肥持久战》、《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四期节目的结尾署名有“东方风行**有限公司”、“旅游卫视”,《明星级的保养秘笈》结尾署名有“东方风行**有限公司”。现海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北京**管理局实际注册登记有“东方风行**有限公司”,故本院认为该“东方风行**有限公司”即为东方**公司。根据《美丽俏佳人》上述五期节目中的署名以及东方**公司与海南**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确认东方**公司与海南**公司共同享有上述五期节目的著作权。东方**公司作为上述五期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之一,有权单独对侵犯该五期节目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所获经济赔偿应当为东方**公司与海南**公司共同所有。

《今夜女人帮》电视节目中的《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结尾署名有“陕西广播电视台”、“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再结合东方**公司与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确认东方**公司享有《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两期节目的著作权。

海**公司未经许可将东方风行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丽俏佳人》艺术字使用在其销售美容、减肥等产品的官网以及天猫商城网店中,侵犯了东方风行传媒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打场减肥持久战》、《明星级的保养秘笈》、《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等每期电视节目都是由一个个镜头的画面组合而成的,故单独复制其中的某个视频画面,如不符合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也应属于对电视节目著作权的侵犯。海圣康**司在其销售美容、保健等产品官网及天猫商城网站上商业性地使用上述四期节目中的节目截图,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了对东方**公司上述四期节目著作权的侵犯,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尽管海**公司否认新浪博客中“纤体小肽的博客”以及优酷网上“海圣康泰食品专营店@taobao”的视频空间为其注册,但该新浪博客中有海**公司的企业标识及对该企业标识的详细介绍,且显示的公司地址、健康咨询电话、公司网址与海**公司官网上显示的相关内容一致,还显示有海**公司天猫商城网店的网址,优**空间中的名称“海圣康泰视频专营店”正好与海**公司天猫商城网店的名称一致,故在此情况下,根据一般常理,足以推定该新浪博客及优**空间为海**公司所注册。在海**公司未就此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否认该博客及优**空间为其注册的意见不予支持。海**公司未经许可将《打场减肥持久战》中的部分视频上传至其新浪博客中,将《打场减肥持久战》、《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中的部分视频上传至其优**空间中,侵犯了东方**公司对这些电视节目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东方**公司索赔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东方**公司未举证证明海**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海**公司因此所获利益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到东方**公司主张权利作品的类型及独创性程度、海**公司对涉案电视节目及艺术字的具体使用情况、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海**公司因侵犯艺术字著作权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因侵犯《美丽俏佳人》电视节目中《打场减肥持久战》、《大家一起来轻松瘦手臂》、《打造惹火蜜桃臀、模特腿》、《让体重直降的惊人减肥法》、《明星级的保养秘笈》著作权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因侵犯《今夜女人帮》电视节目中《潮流抗老保湿》、《第一道细纹的危机潜伏》著作权赔偿东方风行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因东方**公司并不单独享有《美丽俏佳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故其获得的针对该电视节目的50000元赔偿属于其与海南**公司共同所有。对于东方**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本院根据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海**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meelady.com的网站、域名为hsktsp.tmall.com的天猫商城网店、名为“纤体小肽的博客”的新浪博客、名为“海圣康泰食品专营店@taobao”的优酷视频空间中删除涉案侵权内容;

二、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五千元;

三、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0元,由原告东方风行(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78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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