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上海弓**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恩爱在线**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弓**限公司(简称弓**公司)诉被告北京恩爱在线**任公司(简称恩爱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恩爱在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拥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编号为FH-23、FH-39、FH-50三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内容为影星范**、黄**婚纱礼服摄影。我公司发现恩**公司在其运营的域名为cmarry.com的网站上刊载了上述摄影作品,该行为未经我公司授权,侵犯了我公司对该三幅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恩**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合理支出1000元(包括律师费500元、公证费500元)。

被告辩称

恩爱在线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上**权局颁发了摄影作品“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作者:季**”、“著作权人:上海弓**限公司”,作品登记号为09-2010-G-004号。该作品登记证书后附摄影作品中,包括编号为FH-23、FH-39、FH-50的涉案三幅范冰*、黄**婚纱摄影作品。

网址为www.cmarry.com的恩爱结婚网的主办企业为恩爱在线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0009574号。在网址为http://gz.cmarry.com/xuetang/zhishi.aspx?idu003d1562的网页上分别显示有涉案编号为为FH-23、FH-39、FH-50的范**、黄**婚纱摄影作品,时间均为2010年5月26日。在上述网页左上部分显示有“恩爱结婚网cmarry.com”字样,同时在相关摄影作品上打有“恩爱结婚网”水印,网页底部显示的网站备案号为京ICP备10009574号。在联系我们栏目中,显示有恩爱在线公司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2010年12月27日,上海**证处对上述查询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弓**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向法庭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2010)沪闵证经字第527号公证书、(2010)沪东证经字第12174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弓**公司为涉案编号为FH-23、FH-39、FH-50三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主张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恩爱结婚网网站的网页上没有任何显示涉案三幅摄影作品上传者信息,恩爱在**司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三幅摄影作品系他人提供,故本院认定涉案三幅摄影作品为涉案网站经营者恩爱在**司直接提供。恩爱在**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弓**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三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弓**公司要求恩爱在**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弓禾文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恩爱在线公司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处。至于弓禾文化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以及公证费合理支出,鉴于其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上述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恩爱在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恩爱在线**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涉案网站上刊载的编号为FH-23、FH-39、FH-50的涉案三幅摄影作品;

二、被告北京恩爱在线**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弓**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弓**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恩爱在线**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含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发生的公告费260元和送达本判决的公告费),由北京恩**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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