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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帝豪**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远**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帝豪**责任公司(简称帝豪星**公司)诉被告北京远**限公司(简称远洋名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帝豪星**司的委托代理人勾蒲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远洋名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帝豪星**司诉称:北京惠**有限公司(简称惠**公司)系《犯错》等多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已出版有《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2010年11月15日惠**公司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有限公司(简称盛**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盛**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2011年3月28日盛**公司通过《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上述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我公司管理,约定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了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远洋名都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下述43部音乐电视作品:《恋恋女人香》、《大象》、《摩天轮,晚安》、《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高丽的伤心》、《飞舞》、《飞雪》、《我的音乐我做主》、《东四环的雪》、《左眼皮跳跳》、《做多少才够》、《擦肩而过》、《恨自己》、《爱上你》、《观音手》、《分开不一定分手》(郑**)、《丢失的戒指》、《如果爱能早些说出来》、《难以启齿的柔弱》、《猜》、《差不多》、《感动天感动地》、《你妈妈不让你谈恋爱》、《看我的眼睛》、《不让你哭》、《犯错》、《我是你的人》、《爱你爱到心碎》、《刺青》、《亲爱的别走》、《放开吧》、《分开不一定分手》(山野版)、《怎么忍心放开手》、《流着泪说分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最后一次》、《一步一步》、《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和《确定让你幸福》(以下简称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我公司认为,远洋名都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远洋名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支出公证费3135元和KTV取证费4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远洋名都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海**公司出版、北京鸟**责任公司发行了《《EQ乐宴全系列(一)》合辑,该专辑封底显示有“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有限公司)”、“著作权人:EQarts唱片(北京惠**有限公司)”以及“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上述合辑中包括有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

2011年11月15日,惠**公司与盛**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方式授权盛**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并有权部分或者全部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授权期限截至2013年11月14日,授权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所有地区(港澳台除外)。2011年3月28日,盛**公司与帝豪**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约定将上述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方式授权帝豪**公司管理,权利管理内容包括对外收取许可使用费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授权期限截至2013年11月14日。2011年10月14日,盛**公司出具一份《确认函》,称其与帝豪**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为独家专有方式,自己不再享有合同约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2011年10月14日,惠**公司出具《确认函》,称其不是中国音**理组织协会的会员,从未加入该组织,“EQ唱片”和“EQarts”所署名的全部电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该公司。

“远洋名都”KTV系远洋名都公司开办的经营性娱乐场所。2012年4月28日,帝豪**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华威桥西世纪远洋宾馆三层的“远洋名都”KTV,对该娱乐场所使用其点歌器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营KTV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比对,上述公证的“远洋名都”KTV内播放的涉案电视音乐作品与帝豪**公司提交的主张权利光盘所载的电视音乐作品具有同一性。

另查,帝豪星**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3135元及取证费41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音像制品、确认函、公证书、发票、结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帝豪星**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通过涉案《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以继受方式取得了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远洋名都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点歌器中使用涉案43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该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帝豪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和远洋名都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远洋名都公司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方式、经营模式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帝豪星**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和取证费确属合理开支,且有发票为证,本院将根据案件情况酌情支持。

被告远洋名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远**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远洋名都”KTV内使用涉案四十三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北京远**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帝豪**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帝豪**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远**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远**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含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发生的公告费260元和送达本判决的公告费)由被告北京远**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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