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简称交互式信息公司)与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互式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潘**,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交互式信息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广州**集团下属单位,大洋网作为我公司经营的网站经广州**集团授权,享有广州日报自有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蓝色太阳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蓝房网(网址www.lanfw.com)发布我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30大名盘哪个租得起价?》(简称涉案作品)一文,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色太阳公司在其经营的蓝房网删除涉案作品、在蓝房网的首页刊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答辩称:交互式信息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其取得授权的时间晚于蓝房网刊登涉案作品时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权,交互式信息公司要求赔礼道歉没有依据;交互式信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过高;涉案作品由案外人广州洵**限公司(简称广**公司)提供,应由其承担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交互式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广**报刊发了《30大名盘哪个租得起价?》一文,署名方式为“文/表:记者李**”,全文约2701字。

2012年1月1日,广州日报社作为用人单位与李**作为员工签订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条入职时间及职责:李**于2007年11月1日入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职责内容为采写、编辑作品。第二条职务作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一)李**在职期间为完成广州日报社工作任务、职责所创作的作品均为职务作品;由广**社组织、主持和策划,李**代表广**社意志创作,并由广州日报社承担责任的作品也属于职务作品。(二)职务作品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图表、录音、录像及其它用电子载体表现其内容的文档、文件等。第三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李**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益由广州日报社享有,广州日报社按自身薪酬制度向李**付酬。(二)李**同意均由广州日报社以广州日报社独立名义对前述作品的相关权益予以维护、管理、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以及对侵害该作品著作权利(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行为提出交涉、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以追偿损失,李**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三)在双方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立之日至本协议生效之前的期间内,本协议所涉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及以广州日报社名义维护职务作品著作权利等有关问题,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约定处理。(四)本条的效力及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及合同关系终止之后,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无效而终止或无效。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解除:(一)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变更或续签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继续有效。

广州日报社向交互式信息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其独家享有以下权利:1、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广州日报社作品的权利;2、销售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广州日报社作品以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的权利;3、以交互式信息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广州日报社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必要时可以交互式信息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1年8月30日,交互式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蓝色太阳公司经营的蓝房网登载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04932号公证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显示,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高级搜索”进入高级搜索页面,在“包含以下全部的关键词”栏输入“来源:广州日报”,在“不包含以下关键词”栏输入“腾讯”,在“选择搜索结果显示的条数”栏选择“每页显示100条”,在“限定要搜索指定的网站是”栏输入“gz.lanfw.com”,搜索找到相关结果约1490个。打开题为“30大名盘哪个租得起价?-广州房地产-蓝房网”的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gz.lanfw.com/2011/0221/68842.html”的页面,该页面全文登载了交互式信息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显示时间为“2011-02-21”,来源为“广州日报”,署名为“作者:李凤荷”。

诉讼中,交互式信息公司认可蓝色太阳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并放弃了要求**公司在其经营的蓝房网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

另查一,交互式信息公司为证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八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了住宿费发票1096元、飞机票5880元、火车票886元、地铁票10元、出租车票95元,饭店发票140元。另外,交互式信息公司还提交了为保全约760篇文章所支出的公证费发票2000元。

另查二,蓝色太阳公司提交了北京蓝色**有限公司(简称蓝色经典公司)作为甲方与广**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一份,合同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www.fangqq.com网站的有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其中包括甲方负责提供腾讯蓝房网广州分站(网址为http://gz.fangqq.com)所使用的域名、服务器和技术支持,乙方负责提供腾讯蓝房网广州分站的内容,甲乙双方进行利润分成的约定。蓝色太阳公司称其与蓝色经典公司签订协议,并通过协议将上述网站移交给蓝色太阳公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报纸、《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授权书》、域名查询打印页、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票据、《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在《广州日报》发表时的署名,可以认定李**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根据广州日报社与李**签署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可以认定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职务作品,李**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广州日报社享有。交互式信息公司通过广州日报社的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自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独占性权利。

蓝**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蓝房网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交互式信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蓝**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由广**公司提供并应由其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第一,蓝**公司未举证证明蓝房网(网址www.lanfw.com)与腾讯**州分站(网址为gz.fangqq.com)的关系;第二,即便蓝房网的内容来源于腾讯蓝房网,也不能免除蓝**公司作为蓝房网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三,《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系蓝**公司与广**公司签署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综上,蓝**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交互式信息公司认可涉案作品现已经被删除,并放弃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处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性权利,交互式信息公司要求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在交互式信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和蓝**公司因此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未置于蓝房网首页或推荐栏目,蓝**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影响范围小;第二,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时效性,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作品造成不利影响的持续时间短。对于交互式信息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其合理程度予以支持。对于公证费,鉴于公证书包含了多篇文章,本院将按照其与本案的相关程度予以确定;对于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蓝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八十元;

二、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蓝色**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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