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水碓子邮电支局、陕西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水碓子邮电支局(简称水碓子邮电支局)、陕西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的委托代理人董**、水碓子邮电支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和陕西日报社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我是职业漫画家,创作的作品获得众多奖项。近期,我发现由陕**社报刊荟萃编辑部编辑出版、水碓子邮电支局销售的《报刊荟**非常关注》2011年5月A版第2页、第5页两次使用了我创作的“空袭利比亚”漫画作品,2011年9月A版第77页使用了我创作的“宋**”漫画作品,未经过我允许且未向我支付报酬,亦未为我署名,侵犯了我享有的著作权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日报社和水碓子邮电支局立即停止侵权、在《报刊荟**非常关注》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我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水碓子邮电支局答辩称:首先,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其次,张**征订的涉案《报刊荟**非常关注》属于中国邮政全国统一发行的邮发报刊,属于合法发行渠道,我局亦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涉案刊物的订阅行为是发生在2010年11月19日,我局不可能预见到订阅的涉案刊物会在2011年的刊物中侵犯著作权,而且我局亦不可能对征订的刊物进行内容监控,故即便是涉案《报刊荟**非常关注》为侵权刊物,我局也没有过错;第四,涉案《报刊荟**非常关注》2011年刊物已经投递结束,我局目前不存在发行行为,而且该期刊物我局共计发行了一份,影响范围有限,张**要求的赔偿数额并不合理。综上,我局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陕西日报社答辩称:首先,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其次,我社编辑出版的《报刊荟**非常关注》并非擅自使用张**的涉案漫画作品,我刊系文摘,在张**没有表示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载张**已经发表的美术作品;第三,我社使用涉案漫画作品并非不向张**支付稿酬,而是使用时无法联系到张**,因此没有及时向其支付稿酬。而且,我社还在《报刊荟**非常关注》版权页刊登了希望相关作者与我社编辑部联系的启示,以便于邮寄稿酬。同时我社事后已经支付了张**相应稿酬,但张**并未与我社进行联系便直接起诉;第四,本案应当由陕西省**民法院管辖;第五,本案属于案外人打着维权的幌子进行的恶意诉讼。故综上,我社不同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的涉案“空袭利比亚”漫画作品被刊载在网址为http://www.chnmilitary.com/html/2011-04/70874.html的中国军事门户网站“看北约怎么打利比亚,就知道中国空军的差距”一文中,漫画右下角显示有“中国金融网首席漫画家张**绘”字样。该漫画画面用夸张的手法展现了美国人驾驶西方多国部队飞机轰炸卡**的情景。该漫画在网址为http://www.360doc.com的网站上亦有刊载,署名情况同上。

张**的涉案“宋**”漫画作品曾在2009年被发布在网易新闻论坛、雅虎论坛以及中华网论坛中,相关论坛在转载该漫画作品时在该漫画作品左侧均显示有“张**绘”字样。该漫画作品是一幅宋**的人物肖像漫画。

《报刊荟**非常关注》零售价5元,全国统一刊号为CN61-1431/G,为陕西日报社的报刊荟萃编辑部出版,全国各地邮局均可以订阅。2010年11月19日,张**的委托代理人董**通过水碓子邮电支局征订了《报刊荟**非常关注》2011年共计11期杂志,支出了55元,水碓子邮电支局为此出具了发票。

《报刊荟**非常关注》2011年5月A版第2页的目录关于《利比亚动荡,中国利益损失几何?》文章简介中以及第5页的《利比亚动荡,中国利益损失几何?》文章中均使用了张**主张权利的“空袭利比亚”漫画作品,且未对漫画作者予以署名。相关文章反映的是作者对利比亚局势对中国企业影响的思考。

《报刊荟**非常关注》2011年9月A版第77页《我那可爱的婆婆》一文中配图使用了张**主张权利的“宋**”漫画作品,且并未对漫画作者署名。该文讲述的是宋**对其婆婆琐事的回忆。

《报刊荟**非常关注》杂志的本刊启示中载有如下内容:“本刊所摘部分图文的作者姓名及地址不详,请相关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以便奉寄稿酬”。

2013年4月16日,北**刊发行局为水碓子邮电支局出具《证明》,证明《报刊荟**非常关注》通过邮政系统征订发行属于委托代理,水碓子邮电支局虽然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刊物,但水碓子邮电支局对相关刊物只进行形式审查,即相关杂志是否为合法出版物,对是否侵犯著作权无法逐一核实。

另查一,陕西日报社为证明其已经就涉案使用漫画作品的行为向张**支付稿酬,向法庭提供了两张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相关收据显示的收款人姓名均为张**,附言中分别显示为稿费和三幅小插图稿费字样,汇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4日和2013年1月21日。张**明确表示其并未收到上述款项。

另查二,诉讼中,陕西日报社表示相关漫画是该社通过第三方网站购买,因为购买时没有署名因此不知道作者,所以刊载时并未予以署名。相关稿费因为工作失误,2011年漏支付了,因此2012年补充支付张**。而对于支付的价格,双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合作协议,仅仅是电话沟通。张**对此并不认可。

另查三,张**本案主张的合理支出全部为律师费用,就此其仅提交了2010年10月11日北京**事务所为张**出具的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陕西日报社认为该发票出具的时间早于相关被控侵权刊物的出版时间,说明并非本案支出之费用,张**则表示是因为相关费用属于打包预付,因此包括涉案侵权作品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网页打印件、《报刊荟**非常关注》2011年5月A版和9月A版杂志、《证明》、律师费发票、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第三方网站上对张**涉案漫画的署名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张**为涉案漫画“空袭利比亚”和“宋**”两幅作品的作者,对该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

对于陕西日报社答辩意见中提到的案件管辖权问题,由于其提出时已经超过了答辩期,且水碓子邮电支局的住所地位于我院辖区,故对其超期提出的管辖意见,本院不予处理。

陕西日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荟**非常关注》杂志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漫画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而非一般的文字作品,而该使用行为属于对文章配图的使用,并不具有必要性,且对涉案漫画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因此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之情形,故对于陕西日报社提出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陕西日报社提出的无法联系到相关作者的理由,亦不属于法定的可以不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免责情形。

对于陕西日报社提出其已经支付张**涉案作品稿酬的主张,鉴于相关汇款凭据时间与期刊使用作品的时间相差较久,是否针对涉案漫画作品无法确认,而且对于双方的合作,陕西日报社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张**亦对合作事宜和收到款项事宜予以否认,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无法确认陕西日报社就涉案漫画作品已经向张**支付过稿酬,对于陕西日报社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陕西日报社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报刊荟**非常关注》杂志上使用了张**创作的“空袭利比亚”和“宋**”漫画作品,并且未给张**署名,也未向张**支付报酬,侵犯了张**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鉴于陕西日报社使用涉案漫画作品时并未进行修改,且作为配图使用的文章反映的主题与“空袭利比亚”漫画主题基本相同,“宋**”漫画仅仅是肖像画且被使用于宋**撰写的文章中,故本院确认陕西日报社未侵犯张**对上述两幅漫画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张**要求陕西日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张**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至于水碓子邮电支局提出其仅销售了一份涉案侵权刊物的意见,由于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无法予以确认。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使用数量、涉案侵权刊物的零售价格、发行方式、陕西日报社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张**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律师费票据时间与案件并不能对应,在缺乏相关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难以采信,但本院考虑到律师确已经出庭的事实,本院对该部分费用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水碓子邮电支局作为涉案被控侵权刊物的发行方,其具有合法的产品来源,且邮发刊物的征订工作主要为形式审查,而对相关刊物是否侵犯著作权其并没有能力做出判断,故水碓子邮电支局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仅需承担停止销售2011年5月A版和9月A版《报刊荟**非常关注》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漫画作品的二O一一年五月A版和九月A版《报刊荟**非常关注》;

二、被告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水碓子邮电支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漫画作品的二O一一年五月A版和九月A版《报刊荟**非常关注》;

三、被**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报刊荟**非常关注》杂志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张**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日报社负担);

四、被告陕西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千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陕西日报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陕西日报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