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北京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北京亚**有限公司(简称亚**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潘**起诉称:我是国内知名摄影家,我的摄影作品多次获得国内摄影比赛大奖,其中尤以《鱼眼看亦庄》系列之《亦庄灯火胜彩霞》为代表,该作品多次获得国内摄影大赛一等奖。亚**司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为宣传“亚豪牵手北京经**发总公司共同打造亦庄地标性综合体项目”,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我的摄影作品《亦庄灯火胜彩霞》及《鱼眼看亦庄》系列的另一幅作品,且对该两幅作品进行了修改。亚**司严重侵犯了我对该两幅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著作权使用许**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多次与亚**司协商,要求亚**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亚**司拒绝。现我要求亚**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上、在北京及全国范围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辩称

亚**司答辩称:潘**提供的公证书上的照片模糊不清,不能证明我公司使用了其照片;我公司在接到潘**的电话后立即从网站上删除了相同照片,此后一直与潘**保持沟通,显示了我公司的诚意,也不存在停止侵权的问题;我公司网站上相关图片是作为新闻配图使用的,且在第四级页面上,不会对潘**的名誉造成损害,不存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我公司对相同图片使用时间短、范围窄、篇幅小、影响弱、不清晰、难辨认、不显著、未获利,更未给潘**造成损失,因此不应当赔偿潘**经济损失;我公司也未侵犯潘**主张的著作人身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潘**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大兴报》第4版“社会新闻”刊登了一幅显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夜景的照片,署名“潘**摄”。9月18日,《北京日报》特刊“辉煌北京60年”也刊登了该副照片,署名“潘**摄”。潘**所称的《亦庄灯火胜彩霞》即该幅照片。该照片曾被制作为邮票发行,曾被多次刊登在《中国日报》、《文汇报》、《大公报》、《摄影与摄像》等报刊杂志上,也曾获得“我爱大兴铃木杯摄影大赛”一等奖、“爱新区、照新区、颂新区专题摄影作品展”一等奖、“美丽大兴第24届北京大兴西瓜节摄影大赛”一等奖等等奖项。

2009年7月10日,《北京娱乐信报》第7版“亦庄时讯·心约会”刊登了显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白天景色的一幅照片,署名“潘**摄”。

域名为yahao.cn的网站为亚**司所有的网站。从该网站首页依此点击“商业地产综合服务”、“新闻资讯”、“亚豪牵手北京经**发总公司共同打造亦庄地标性综合体项目”后,在出现的页面上显示有潘**主张权利的上述两种照片,显示的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7日。该网站上的两张照片尺寸比上述报纸上刊登的两张照片的尺寸小,但照片的构图、画面中的要素等均未发生变化。该网站上未给潘**署名。2012年8月20日,潘**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证,并为此支出了公证费1030元。

2012年11月份,潘**致函亚**司,要求亚**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亚**司回函称其对相关图片的使用属于无意,不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另查,潘**称其拍摄的照片在北京**开发区使用时,通常情况下每次的使用费是2000元。

上述事实,有《大兴报》、《北京日报》、《中国日报》、《文汇报》、《大公报》、《摄影与摄像》、邮票、获奖证书、《北京娱乐信报》、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函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大兴报》、《北京日报》、《北京娱乐信报》上刊登的涉案两幅照片的署名,可以确认潘**是该两幅照片的拍摄者,享有该两幅照片的著作权。

亚**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该两幅照片,未给潘**署名,也未向潘**支付报酬,侵犯了潘**对该两幅照片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亚**司使用的涉案两幅照片仅是在尺寸上对潘**的照片进行了缩小,并未改变其中的构图、照片要素等,因此亚**司不存在修改、歪曲、篡改涉案照片的行为,未侵犯潘**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潘**主张的索赔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潘**涉案两幅照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亚**司使用涉案照片的情节、亚**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到潘**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对于刊登致歉函的具体媒体,根据侵权行为与救济措施相一致的原则,亚**司只需要在其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即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yahao.cn的网站上删除涉案两幅照片;

二、被告北京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域名为yahao.cn的网站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原告潘**公开赔礼道歉,该致歉函需连续登载三十日(致歉函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亚**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经济损失六千元;

四、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潘**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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