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原**有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简称欧*超市来广营店)、北京**限公司(简称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刘**,欧*超市来广营店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创动力公司诉称:我公司制作发行的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地热播并屡获奖项。我公司为该作品中喜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我公司发现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和欧**公司未经我方许可,在前者经营的店面擅自销售印有喜羊羊和美羊羊卡通形象的童鞋,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尚超市来广营店与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000元和差旅费2000元。

被告辩称

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辩称:首先,我方认可侵权行为,并且在得知侵权情况后已经销毁了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其次,原创动力公司曾经在2010年委托上海天**有限公司(简称天**公司)进行全国性的打假,我方涉案童鞋的供货商北京兴**限公司(简称兴**公司)在2011年曾经与天**公司签订有《著作权和解协议》,天**公司亦口头表示不再针对兴**公司进行打假维权,故原创动力公司本案不应再向我方提出诉讼主张。综上,不同意原创动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欧**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联合会对美术作品喜羊羊和美羊羊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写明:作者为罗**,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限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

2010年11月16日,北京**证处对原创动力公司在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购买涉案四款童鞋以及索取购物票据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购物小票标明商品名称分别为:XDHY713蓝41-4、XDHY8202蓝36-4、XDHYXD-410蓝1和XDHYXD406蓝3,价格分别为9.9元、17.9元、39元和9.9元。公证购买的四款童鞋分别在鞋的正面、侧面印有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通过对比,该卡通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的整体造型以及发型、发卡、眼睛、犄角等细节特征一致。另外,每款童鞋内均有合格证标签,并载明有生产厂商信息。

欧尚超市来广营店、欧**公司未就其销售的涉案四款童鞋具有合法来源提供证据。

原创动力公司就侵犯涉案卡通形象著作权行为,在北**中信公证处针对多家销售单位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庭审中,原创动力公司提交了一份金额为75600元的公证费发票,该公证费发票并未载明对应的公证书号。原创动力公司表示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合理支出为2000元。

另查一,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获得中**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广东**电视局、广东省**行业协会颁发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优秀节目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

另查二,诉讼中原创动力公司表示就涉案卡通形象其自身并不生产相关衍生商品,但该公司会将涉案卡通形象授权案外人使用,但就授权使用事宜原创动力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2011)粤穗番内证字第20290、20293、20294、20300、20301号公证书,(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2320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根据涉案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原创动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涉案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其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之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四款童鞋作为装潢所使用的卡通形象的整体造型以及发型、发卡、眼睛、犄角等细节特征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的喜羊羊、美羊羊形象一致,两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为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和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四款童鞋使用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获得了原创动力公司的授权,因此涉案四款童鞋为侵权商品。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行者应当对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虽然辩称就涉案商品侵权事宜供应商已经与原创动力公司达成和解,但欧尚超市来广营店既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的供应商,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侵权事宜已经和解的事实,因此对于欧尚超市来广营店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和欧**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却未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保护。现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和欧**公司的侵权获利,故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和欧**公司的侵权情节、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首先,涉案商品价格不高,单品利润亦不会太高。而一般来讲,超市作为零售商,对于同类商品一般会有多种种类和型号,因此对于同一型号商品,销售数量也不会太多;其次,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将涉案卡通形象用于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与涉案商品类别相同的产品,从市场份额的角度讲,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对原创动力公司的影响也较小;第三,涉案卡通形象仅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涉案卡通形象的有无并不影响产品功能的发挥,仅仅在吸引顾客购买上会产生一定的作用,但顾客对产品的购买与否还是主要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功能,卡通形象并非涉案商品的主要盈利点。故综上,结合涉案四款童鞋侵犯的为喜羊羊和美羊羊两个卡通形象著作权,且涉案卡通形象在国内确实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因素,本案赔偿数额确定为5000元。

对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公证费,鉴于原创动力公司针对涉案商品以及案外多种商品进行了公证保全,但其未就公证保全的全部商品数量向法庭举证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将根据公证费用的合理程度,酌情支持1000元。对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鉴于律师确已出庭,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参照原创动力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与支持数额的比例酌情支持750元。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和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使用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的童鞋;

二、被告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和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三、被告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和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公证费一千元;

四、被告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和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律师费七百五十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限公司来广营店和被告北京**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限公司来广营店、被告北**限公司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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