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郝**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简称**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的委托代理人封**、工**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郝**起诉称:我在2003年1期《年轻人》杂志上发表了原创作品《为自己挖一口井》一文,署名郝**,字数约810字。工**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2011年11月出版的图书《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成长故事》中收录该文,未向我支付稿费,侵犯了我对该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我要求工**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南方周末》报刊公开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7979.9元、律师费2000元、购书费20.1元。

被告辩称

工**社公司答辩称:郝**的证据无法证明《年轻人》杂志是合法出版物。我公司确实在出版的图书中使用了郝**的文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第1期《年轻人》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为自己挖一口井》,署名郝**,该文约810字。

2011年11月,工**社公司策划、出版发行了图书《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成长故事》(修订版)。该书中收录了上述文章《为自己挖一口井》约前一半的内容,且个别文字表述有所改动,署名郝**。

2012年4月22日,郝**的代理人以20.1元的价格从当当网购买了一本图书《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成长故事》。

郝**为本案诉讼与北京**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郝**为此支付2000元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年轻人》杂志、《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成长故事》(修订版)、购书小票、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年轻人》杂志刊登的文章《为自己挖一口井》中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郝**为该文章的作者,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

工**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文章的前半部分收录于其策划、出版、发行的图书《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成长故事》(修订版)中,侵犯了郝**对该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郝**主张数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国家相关稿酬规定,综合考虑到郝**涉案文章的独创性程度、工**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郝**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本案的难易程度、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礼道歉是侵犯著作人身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郝**本案主张是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故本院不支持郝**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在未删除涉案文章《为自己挖一口井》之前,被告北京工**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成长故事》(修订版);

二、被告北京工**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郝**经济损失五百元;

三、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郝**合理费用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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