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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七**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七**限公司(简称七色彩虹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色彩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秀君,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要聪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七色彩虹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莎啦新娘完美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中作品的著作权。2011年11月,我公司发现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合婚礼社区网站(网址为www.lilywed.cn)上传播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系列摄影作品,共计16张,且没有为我公司署名。我公司认为,吉**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传播我公司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我公司为调查吉**公司的侵权行为,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公证费。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吉**公司停止侵权,在《精品购物指南》和百合婚礼社区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公证费10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吉*睿锋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经营的百合婚礼社区网站是为网友和商家分享照片和经验的信息交流平台,涉案作品系网友或商家在我公司网站上投稿发布。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七色彩虹公司认为我公司网站上收录涉案照片的文章《北京婚纱写真—最年轻世界小姐高**婚纱照》的发布时间早于七色彩虹公司的著作权登记时间,而文章《红色新娘:魅力婚纱绽放东方韵味》中收录的照片与上述文章中部分照片相同;并且,涉案照片中的人物系演艺人员,在网络中公开传播其照片是提升知名度普遍采用的宣传方式,我公司无从了解该组照片系侵权作品。第三,收录涉案照片的文章《2010新款婚纱礼服纷繁上演—翡瑟造型》由社区认证商家翡瑟彩妆造型工作室发布,该工作室在投稿前已经在多个网站使用该组照片,我公司无从得知该组照片系侵权作品。第四,我公司并未因使用涉案作品获得经济利益,且七色彩虹公司在起诉前并未通知过我公司,而我公司在接到七色彩虹公司的起诉材料后,就立即删除了涉案作品。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七色彩虹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北京市版权局向七色彩虹公司颁发了《作品登记证》,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2072件莎啦新娘完美系列摄影作品,登记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七色彩虹公司,作品完成的时间均登记为2010年8月30日。

诉讼中,七**公司提交了收录有涉案16张图片的电子版光盘,图片编号分别为:9469、9477、9492、9501、9506、9519、9238、9259、9286、9308、9321、9347、7621、0839、9478、5065。右键点击图片,选择“属性——摘要——高级”,每张图片均能显示像素、分辨率、摄影机型号、创建软件、快门速度、焦距、曝光时间、相片拍照日期等信息,并且16张图片的摄影机型号均为CanonEOS5D,拍摄日期为2009年1月13日。七**公司称因版权局要求图片完成时间以同一批备案的最后一张图片的完成时间为准,故登记证书上显示的作品完成日期与作品实际拍摄日期不一致。

百合婚礼社区网站(网址为www.lilywed.cn)系吉**公司经营的网站,该网站包括婚纱摄影、婚礼筹备、婚纱礼服、美容化妆等栏目。2011年11月10日,经七**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对百合婚礼社区网站的相关页面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2339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登陆百合婚礼社区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可以依次进入题为《婚纱礼服图片欣赏—世界小姐高**倾情演绎》(时间:2009-12-07来源:百合婚礼社区)、《红色新娘:魅力婚纱绽放东方韵味》(时间:2011-01-25来源:百合婚礼社区)、《北京婚纱写真—最年轻世界小姐高**婚纱照》(时间:2009-12-16来源:百合婚礼社区)和《2010新款婚纱礼服纷繁上演—翡瑟造型》(时间:2010-04-01来源:百合婚礼社区)的文章。上述文章中共收录了涉案16张摄影作品,图片右下角均显示有百合婚礼社区网站的水印,但除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发布时间和来源外,未显示作品的署名,亦未显示上传者信息。七**公司为上述公证事项支付了公证费1060元。

诉讼中,吉**公司提出上述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文章均系网友或商家在该公司网站上投稿发布,并就此提交了与相关人员的网络聊天记录以及案外人付*、乔**出具的书面证言。上述证言分别称百合婚礼社区中文章《北京婚纱写真—最年轻世界小姐高**婚纱照》、《红色新娘:魅力婚纱绽放东方韵味》系其投稿发布。七**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此外,吉**公司还提交了一份百合婚礼社区投稿流程的打印件,显示网友或商家可在百合婚礼社区使用投稿功能发布文章,待编辑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网站中显示。

另查,七色彩虹公司认可百合婚礼社区网站上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

以上事实,有图片光盘、《作品登记证》、公证书、票据,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七色彩虹公司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以及电子版光盘,且电子版图片中显示有摄影机型号、拍摄日期和创建软件等原始数据。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七色彩虹公司为涉案16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吉**公司未经七色彩虹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七色彩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6幅作品,未向七色彩虹公司支付报酬且未予署名,故侵犯了七色彩虹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吉**公司提出百合婚礼社区网站系为网友、商家分享照片和经验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涉案作品系网友或商家在该网站上投稿发布的辩称,本院认为,首先,百合婚礼社区网站上收录涉案作品的文章中仅显示“来源:百合婚礼社区”,并未显示上传者的信息;其次,吉**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均系他人提供并置于其网络服务器中。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百合婚礼社区网站上的涉案作品系由吉**公司传播,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吉**公司提出收录涉案作品的部分文章的发布时间早于七**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的辩称,本院认为,七**公司所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版光盘中显示的作品拍摄日期,早于吉**公司所称的文章的发布时间,而七**公司也对作品登记证显示的作品形成时间与光盘中显示的实际拍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做出了合理解释,且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来源,故对吉**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七色彩虹公司要求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吉**公司已删除涉案作品,七色彩虹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故本院不再进行处理。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七色彩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吉**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故本院将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标准,综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吉**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于七色彩虹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确属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根据吉**公司的侵权情节,要求其在百合婚礼社区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已经足以达到弥补损害的作用,故对七色彩虹公司要求吉**公司同时还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其公开致歉的诉讼主张,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百合婚礼社区网站(网址为www.lilywed.cn)首页上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七**限公司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由北京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吉**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七**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七**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一千零六十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七**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吉**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北京七**限公司负担238元(已交纳),由北京吉**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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