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西祠互动信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西祠互动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起诉称:我是《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的作者,于2006年1月8日将该文章发表于新浪网的新浪博客。后,我发现西祠互动信息公司未经我许可于2008年11月7日将上述文章发布在其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网址为http://www.xici.net)上,并删除了该文章的部分文字。我认为西祠互动信息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对该文章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西祠互动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上述网站首页向我赔礼道歉并向我出具书面道歉函,赔偿我稿酬损失600元和合理支出2000元(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1000元、车费135元、食宿费111元、材料费50元以及误工损失704元)。

被告辩称

被告西祠互动信息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确实为西祠胡同网站的经营者,但我公司向公众提供的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即BBS服务,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网站,涉案文章是一个名叫“锐意先行”的网友在回答另一个网友提问时以回帖的形式发布的,并非我公司发布;第二,我公司对网友上传的内容并不进行编辑或者修改,亦不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审查,因此不知道存在上述侵权内容;第三,王**就涉案回帖侵犯其著作权事宜并未在诉前通知过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诉状后已经及时删除了相关回帖,避免了侵权结果的扩大,因为我公司没有过错,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第四,我公司在西祠胡同网站上公布站规,并明确要求网友不得上传侵权内容,因此侵权责任应当由回帖的网友承担。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为王**创作完成,约2000字,2006年1月8日被发表于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aea8cb010001nw.html的新浪网,署名为作者王**。

域名为http://www.xici.net的西祠胡同网为西祠互动信息公司所运营。在西祠胡同网的“职场”板块中,名为“谢**”的网友于2008年11月7日10点40分发布了名为“对面的大师看过来!!!”的求助帖子,就“什么样的设计才是成功的设计?”、“怎样才算是一名合格的设计师?”等问题予以求助。在相关众多回帖中,名为“锐意先行”的网友于2008年11月7日12点4分发表回复,在回复中引用了《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并对上述文章进行了一定的删减修改,但未影响文章主题的表达,同时未给王**署名。就上述内容,王**于2012年3月31日申请北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并支出公证费1000元。此外,该公证书中还存在有对其他多个网站页面的公证内容。

西**网站为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站,王**对上述网站的信息存储空间性质以及涉案被控侵权文章为网友“锐意先行”发布不持异议。

另查,王**诉前并未向西祠互动信息公司发送权利通知。同时,王**认可2012年6月6日开庭前西祠互动信息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被控侵权文章。

上述事实,有手稿、网页打印件、(2012)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826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作为涉案《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作者,对该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文章。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存在于西祠**公司运营的西祠胡同网站中,该网站提供的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被控侵权文章为网友“锐意先行”上传。但王**并未授权他人在网络上发布该文章,西祠**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他人有权在其网站上发布该文章,且该文章未给王**署名,并进行了一定的删减和修改,故网友“锐意先行”直接侵犯了王**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著作权。

对于西祠**公司作为西祠胡同网的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责任一节,应审查西祠**公司本案中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第一,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要求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传播的作品是否侵权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第二,根据公证书,涉案被控侵权文章并未置于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者其他可以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置,因此,无法得出西祠**公司对涉案被控侵权文章进行了推荐;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得出西祠**公司对涉案被控侵权文章进行了选择、分类或者整理;涉案文章于2006年创作完成且并未有证据显示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网友“锐意先行”对涉案被控侵权文章的使用方式也是在另外一名网友求助文章的回帖中予以发布,故西祠**公司根本无从得知在西祠胡同网的海量帖子中的一个回复中会存在涉案被控侵权文章。第三,现有证据未证明西祠**公司因涉案被控侵权文章而直接获利。第四,王**诉前并未向西祠**公司发送权利通知,西祠**公司在应诉后亦及时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被控侵权文章,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西祠**公司不具有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对于王**要求西祠**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西祠**公司已经在西祠胡同网上删除了涉案被控侵权文章,故王**要求西祠**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亦没有处理的必要,故就此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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